(经2021年7月20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古籍保护协会。英文译名:Ancient Books Preservation and Conservation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为:ABPCAC。
第二条 本会是由古籍收藏、保护修复、整理出版研究等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相关机构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文化强国建设和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团结全国古籍保护工作者,协助古籍保护行政部门和业务单位,贯彻执行国家的古籍保护法规、制度和政策,促进古籍保护事业发展,成为党和政府联系古籍保护相关机构及其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为推动我国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传播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文化和旅游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推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协助实施中华古籍保护计划、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古籍保护工作;
(二)受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经批准,组织制定古籍保护行业发展规划;组织新技术、新标准的研制、修订与推广;开展古籍保护领域的基础和应用学科研究;(三)建立行业协作机制,开展古籍保护技术和学术交流活动,通过专业研讨、业务培训、志愿服务等形式面向社会培养古籍保护人才;经批准,开展行业内的表彰活动;
(四)建立古籍保护行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渠道,促进行业间联系、交流与合作;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行业规则、标准和服务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和职业道德建设;
(五)开展相关调查研究,为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决策参考,为会员提供政策咨询服务;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古籍保护行业数据收集、统计、分析工作,编辑、出版、发行相关信息资料和文献;
(六)组织开展古籍保护领域对外文化、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合作;
(七)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和与本会宗旨有关的其他事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其中个人会员,须本人申请并经由其相关单位,或有两名以上专家推荐;
(二)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享有优先或优惠权益;
(四)有申请本会指导支持或协助本会开展相关学术(技术)研讨交流和业务培训活动的权益;
(五)享有在本会主办的刊物上发表文章的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自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完成本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向本会提交书面退会申请,并交回会员证和被授予的相关牌证,经核准,视为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未按规定办理退会手续,或长期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或未经批准,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经核准,视为自动离会,并公开通告。
第十五条 凡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开通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讨论和决定本会重大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协会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推荐监事会成员或监事;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到会,应书面请假并授权委托本单位其他人员代行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必要时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到会,应书面请假并授权委托本单位其他人员代行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必要时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监事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四)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
(五)审议其他应由监事行使职权的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1年7月20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