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21年7月20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为充分发挥中国古籍保护协会理事会“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在理事会召开前,经由秘书处组织,理事可就协会工作提出建议案。
二、秘书处负责理事建议案的征集、分类、整理和登记。
三、理事会对理事建议案进行审议,对成熟的建议案(人力、物力、财力、时间等条件具备)可在会上进行表决,对不成熟但有可行性的建议案委托秘书处或专门工作委员会受理。
四、理事建议案受理单位对委托受理的建议案进行调研、论证、制订实施方案,并提交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审议。
五、对审议通过的理事建议案由秘书处督促实施。
六、本办法经中国古籍保护协会2021年7月20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修改讨论通过;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此相悖的规定同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