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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籍保护协会常务理事会职权和工作规则

(经2021年7月20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根据《中国古籍保护协会章程》和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规则。

  一、常务理事会组成

  中国古籍保护协会常务理事会由本会理事会选举产生的全体常务理事和协会秘书长组成。

  二、常务理事会职权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职权如下: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四)审议常务理事、协会负责人的罢免、增补、更换事项,提交理事会批准;

  (五)审议批准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审议批准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审议批准监事会成员或监事的聘任;

  (八)审议批准协会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三、常务理事会工作规则

  (一)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二)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必要时可采用通讯会议方式召开。

  (三)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四)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参会时,应正式请假,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对拟提交常务理事会的审议文件,回复书面意见或电子邮件。常务理事也可授权(书面)委托具有相应职务和代表性的代表出席会议,由被委托者代行表决权。

  (五)常务理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常务理事会活动,被视为自动退出,名单将在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上通报。

  (六)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应向全体常务理事通报。

  四、附则

  本规则经中国古籍保护协会2021年7月20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修改讨论通过;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此相悖的规定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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