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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籍保护协会名誉理事授予办法

(经2021年7月20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为鼓励和表彰中国古籍保护协会会员积极参与本会工作,长期致力于行业发展,为国家古籍保护和本会进步作出突出贡献,根据《中国古籍保护协会章程》和实际工作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一、授予范围

  本会理事会换届时卸任的上届常务理事。

  二、授予期限

  从新一届理事会开始,任期1届。

  三、名誉理事条件

  (一)任满1届而卸任,或因健康等原因提前离任,但任满3年;

  (二)担任常务理事期间积极履职尽责,为本会发展做出一定贡献。

  四、名誉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免费获得本会出版的刊物和有关资料;

  2.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或优惠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国内外学术活动;

  4.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刊物上发表论文。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2.关心并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3.接受本会工作的相关咨询。

  五、授予程序

  (一)理事会换届前,秘书处根据新一届常务理事候选人名单和名誉理事条件,提出下一届名誉理事建议名单,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二)在换届代表大会上宣读授予名誉理事的决定和名单,并颁发证书。

  六、附则

  本办法经中国古籍保护协会2021年7月20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修改讨论通过;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此相悖的规定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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