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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籍保护协会印章管理和使用规定

(经2021年7月20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一、总则

  (一)为保障中国古籍保护协会印章管理、使用的正常秩序和效力,特制定本规定。

  (二)印章刻制、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确保安全、秩序规范、责任明确、有据可查”的原则。

  (三)本规定适用于协会的行政印章、财务印章、领导人公用名章;适用于协会和办事机构出具公文、函件、证件、证书、报表等用印事项;适用于协会培训用章、秘书处用章等专用印章和内部印章。

  二、印章管理

  (一)协会秘书处负责印章的管理工作,秘书长为印章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同时确定专人具体负责,协助秘书长做好印章管理使用工作。

  (二)印章由专人妥善保管,在指定地点保存,要做到随用、随取、随锁;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用印,以确保印章使用安全。

  (三)印章原则上不能随身携带或带出办公场所,如有必要,须经秘书长批准,使用后立即交回。

  (四)专用印章要明确专用范围,不得用于超出专用范围的其他事项。

  (五)凡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如发现有人冒用协会印章,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予以澄清,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六)印章丢失,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经声明作废后,可按《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要求,申请重新刻制。

  (七)协会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到民政部交回原印章,重新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刻制新的印章。不得擅自更改印章规格、式样、文字等,不得非法刻制印章。

  三、印章使用

  (一)凡需要加盖协会印章的事项,要履行报批手续,建立印章使用台账,经协会领导审签同意后,由专人执章用印;如需在印章存放处以外的地点套印、会印,要履行监印、监销手续。

  (二)“中国古籍保护协会”印章由协会会长或受委托的副会长审批使用;协会日常管理或受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委托开展某项工作需用印时,由协会会长或受委托的副会长授权秘书长审批。

  (三)协会分支机构根据工作计划,在业务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需使用“中国古籍保护协会”印章,应由所在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本会会长或受委托的副会长或被授权的秘书长审批,落款应标明“中国古籍保护协会某某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

  (四)使用印章必须进行登记。凡用印审批登记手续不齐全,或不符合印章使用规定的用印件,印章保管者有权拒绝钤印。

  (五)用印登记和存档手续必须清晰明了,齐全可查。用印件(包括附件)应有备份文本,随同审批件一起存档备查。

  (六)在证书上用印,由承办部门备齐证书名单目录和内容完整的证书样张一并报批。秘书长确认审批手续有效后方可用印,并将证书名单目录和证书样张一并存档。

  (七)钤印时应盖在文件的成文日期处,骑年盖月。如该页无正文,应在日期前注明“(此页无正文)”。根据文本格式要求,也可盖在其他指定位置。严禁在未覆盖文字的文本空白处、空白纸张、空白介绍信上用印。

  (八)使用印章时,要严格核对需要份数,并登记在册;钤印时要保证质量,印油均匀,颜色正红,位置适宜,清晰端正。

  四、附则

  本规定经中国古籍保护协会2021年7月20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修改讨论通过;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此相悖的规定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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