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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籍保护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经2021年7月20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古籍保护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所属各分支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开展各类活动的通知》和《中国古籍保护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是指协会依据《章程》和古籍保护不同业务领域设立的从事业务活动的专门机构,包括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

  第三条 分支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接受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在协会授权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不下设分支机构。

  第四条 分支机构名称前应当冠以协会的全称,不单独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等字样。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五条 分支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遵守《中国古籍保护协会章程》以及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等;应在国家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和本办法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协助协会联系其所代表的专门领域,维护该领域内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受协会指导,日常活动由协会秘书处和挂靠单位共同监督管理。秘书处可在协会《章程》和本办法范围内制定相应的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章 成立与变更

  第七条 成立分支机构应由协会理事单位或5家以上会员单位联名发起,发起单位应当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协会秘书处也可根据行业发展需求,建议和委托有关单位会员发起设立分支机构,由该单位按规定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特殊情况的,协会常务理事会可以决定直接设置分支机构。

  第八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

  (二)有一家发起单位愿意为分支机构提供活动场所及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三)有符合协会《章程》和自身特点的业务范围和发展规划;

  (四)有该行业全国较高水平的业务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群体;

  (五)能够在古籍保护界代表一定的专门领域,并符合协会各项业务工作的总体发展要求;

  (六)分支机构委员应具有本会会籍,如需吸收非本会会籍人士成为委员,应申请办理入会手续。

  第九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与已设立并正常开展业务的分支机构名称或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

  (二)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

  (三)在分支机构下又设立分支机构;

  (四)分支机构业务范围与协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无关;

  (五)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发起单位的申请书(由多方联名发起的分支机构,应有全体发起人共同在申请书上署名并盖章);

  (二)发起单位的承诺函(愿意提供活动场所和相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三)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基本情况和所在单位的推荐意见;

  (四)分支机构业务发展规划和组织机构说明(包括宗旨、业务范围、代表领域、经费来源以及未来五年内主要业务活动规划)。

  第十一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初审程序

  (一)在充分酝酿基础上,发起单位向协会提交筹备成立分支机构申请书,协会秘书处收到申请文件后,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并在三个月内完成初审。

  (二)协会秘书处经审核认为,上述申请符合协会《章程》和本办法规定,且拟成立分支机构已具备条件,向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提交“建议筹备成立”的意见。

  (三)经协会秘书处初审认为,不符合规定或不具备筹备成立条件的,应向发起单位反馈未获批准的结果。

  第十二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审批程序

  (一)协会召开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对建议筹备成立分支机构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经表决通过同意筹备成立的分支机构,由秘书处向发起单位印发“同意筹备成立”的批复。

  (二)发起单位在收到“同意筹备成立”批复后60日内,完成分支机构筹备成立所有工作,并向协会作出报告,经协会审核批准,该分支机构正式成立。

  (三)协会秘书处向正式成立的分支机构印发“同意成立”的批复。分支机构取得批复文件后,方可开展业务活动。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变更程序

  分支机构的名称、负责人、挂靠单位等需要变更的,应经分支机构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请、分支机构关于该变更事项的会议决议和挂靠单位的书面意见,经由协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批准。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注销程序

  分支机构的注销,须经分支机构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并报协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审查同意。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权力机构是其全体会议。分支机构全体会议负责制定工作计划和任务,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审议工作报告;选举罢免负责人,审议批准委员变更事项;决定其他相关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每年至少举行1次全体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组成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1人;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予以增补或动态调整。因工作需要,分支机构可设立常务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人数不超过委员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秘书长1名,人选须经酝酿、协商,由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报协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批准。分支机构负责人兼职需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签署意见。分支机构可聘请名誉主任和顾问。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古籍保护领域有较高造诣或有较大影响;

  (三)热心协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分支机构会议;

  (二)检查分支机构决议落实情况;

  (三)经授权,代表分支机构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负责分支机构日常工作;

  (五)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职,可委托或由常务委员会指定一位副主任委员代行职权。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前,应向协会提交申请和换届方案(含时间、地点、届次、拟任负责人建议名单),经批复后开始换届筹备工作。分支机构换届选举后30天之内,将换届选举结果报协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报协会审核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四章 业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根据自身情况,可开展与本机构业务特点相适应的活动,以充分体现在该专业领域的引领作用。内容包括举办论坛、研讨会、业务交流、展会、培训活动等。开展活动时,应征得挂靠单位同意,并报协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以协会名义举办活动,须提前将活动申请和工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组织机构、宣传计划、经费筹集、安全预案)报协会审批,由协会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开展标准研制工作,或受协会委托,承担业务主管部门、其他部门交付的科研课题、研究项目。结项后,应及时向协会提交研究成果和工作总结。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因传播学术信息的需要编辑出版与古籍保护研究领域相关的书籍、报刊、音像制品,在实施中,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意识形态把控。上述出版物正式出版后,应及时将样品报送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协会对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提供指导的内容包括:

  (一)对分支机构业务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通报古籍保护行业发展形势和有关政策、法规;

  (三)按规定转发或发送上级有关文件;

  (四)向开展业务活动设立的顾问团队推荐专家学者;

  (五)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分支机构业务活动报告。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协会《章程》,不得违背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中国古籍保护协会和分支机构挂靠单位对分支机构日常活动实行双重管理。

  (一)协会通过秘书处对分支机构实施日常管理主要事项包括:

  1.督察负责人和委员组成情况;

  2.督察内部管理情况;

  3.审查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

  4.监督各类业务活动实施情况;

  5.监督意识形态把控情况;

  6.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二)挂靠单位对分支机构实施日常管理主要事项包括:

  1.组织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学习;

  2.审查年度工作总结计划和重大学术活动;

  3.指导日常工作;

  4.督察换届选举和负责人以及委员组成情况;

  5.监督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

  6.指定专门人员协调分支机构日常工作;

  7.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分支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全部收入应纳入协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二)分支机构可以接受来自社会的捐赠和资助,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同时应遵守捐赠方、资助方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

  (三)分支机构在日常业务活动中取得的收入或接收的捐赠和资助,由协会秘书处代收,原则上用于该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根据国家税收法规属于涉税收入的,由秘书处依法向税务部门纳税。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应于每年年底向协会秘书处报送本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负责人向协会进行述职。秘书处汇总上述情况,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的,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可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顿、撤销等处理,必要时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第六章 促进与支持

  第三十三条 协会对分支机构的优秀业务活动可以酌情给予政策和资金方面的支持。

  第三十四条 协会每年对分支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评定,对开展各项工作表现突出的分支机构给予表扬。

  第三十五条 协会鼓励分支机构开展横向业务合作,积极为分支机构之间开展横向合作搭建平台,创造机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经中国古籍保护协会2021年7月20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修改讨论通过;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此相悖的规定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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