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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籍保护协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经2021年7月20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国古籍保护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使用安全,促进国家古籍保护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专项资金来源包括政府及有关部门拨付、资助,社会捐赠和本会自筹资金。

  第三条 本会专项资金安排使用应充分体现“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结合当年重点工作和资金募集情况统筹安排。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本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围绕“中华古籍保护计划”,开展与古籍保护相关的活动和项目建设。包括:

  一、学术交流与研究;

  二、阅读推广与科普活动;

  三、编译出版;

  四、国际交流与合作;

  五、行业指导与服务;

  六、组织建设;

  七、教育与培训;

  八、根据捐赠人意愿确定的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方式

  专项资金使用主要含,活动费:交流培训、展览展示、宣传出版、场地租赁等;资料设备费:资料购置、设备租赁、物料制作等;其他费用:专家劳务、交通食宿、网络通讯、调研评估、审计督导等费用。包括:

  一、根据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直接投入。

  二、根据捐赠人关于资助对象的申请,提供相应资助。

  三、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工资性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 申请条件

  一、申请者以中国古籍保护协会会员、分支机构、秘书处名义,或以捐赠人资助对象名义进行申请。

  二、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应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列入协会工作范畴的重点或要项工作,符合古籍保护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

  三、申请内容真实,实施方案可行,经费预算合理,预期效果明显。

  四、承办单位或个人具备实施项目的能力,有基本工作条件的可靠保证。

  第七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其申请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申请内容不属实;

  三、未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表。

  第八条 审批流程

  一、每年协会根据捐赠和资助项目的来源和规模,确定当年专项资金资助方案,并列入工作计划,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投入使用。

  二、申请者根据当年专项资金资助方案和相关通知,向秘书处报送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协会对各个报送项目,原则上每年受理一次。

  三、专项资金申报书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初审,由协会组成的评委会或专家小组终审。在获得评委会或专家小组2/3的得票通过后,该评审结果方为有效。

  四、当年临时发生并确需资助或调整的项目,由需求者向协会提出申请,经秘书处审核、报协会批准并落实资金来源后,可予以资助。

  第九条 评审原则

  一、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评审遵守“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

  二、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遴选坚持“公开申请,专家评审,择优资助,追踪问效”的原则。

  三、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投入坚持“保证重点,扶助要项,适当集中,讲求效益”的原则。

  四、具备配套经费(含自筹经费、社会资助等)条件者,或前期效果显著的延续项目,优先资助。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实施和管理

  第十条 工作实施

  一、获准资助项目,由申请实施者在接到批准通知30天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与协会秘书处签订协议(含任务书)。

  二、资助项目实施中,协会秘书处可依据协议(含任务书)或项目申报书随时进行抽查,如发现未按约定内容和进度进行的,可视情节缓拨或停拨专项资金。

  三、资助项目按期结束后,项目申请实施者应在30天内提交项目总结、验收报告、经费决算和体现项目成果的有关资料。

  四、秘书处向评委会或专家组提交资助项目初验和评估情况报告,必要时向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作出报告。

  五、获准资助项目验收或评审不合格的,未来3年内协会不再接受该项目申请者的新项目申请。

  六、资助项目在对外公布、宣传或成果鉴定、申报奖励时,均应标明“中国古籍保护协会专项资金资助项目”。

  第十一条 财务管理

  一、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时,申请者应按照项目类别、实际需求、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并对资金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

  二、协会对专项资金拨付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付”的方式。专项资金一经拨付,应按照预算严格执行,不得自行调整。执行过程中,确因重大变化需调整的,应履行报批手续。

  三、获准资助项目申请实施者在接受专项资金时,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财务管理,指定专门银行账户,单独建账,专款专用;项目完成后,应清理专项资金账目,据实编报项目决算报告(附财务部门确认的项目明细)。

  四、资助项目因故终止或被撤销,申请实施者应履行报批程序,并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决算和资产清单,剩余资金按协议(含任务书)执行。

  五、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获资助对象为国有单位的,该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执行;获资助对象为民营单位的,按协议(含任务书)条款执行。

  六、协会秘书处每年向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报告专项资金年度使用情况。在理事会换届时,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大会的审查。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和考评

  第十二条 协会负责专项资金申请和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组织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制定与评审,建立专项资金项目考评机制,开展专项资金结项审计,对专项资金的管理负有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申请实施者是协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该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有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 协会对专项资金实行全面绩效管理,定期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建立健全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评价、项目退出的机制。

  第十五条 发挥专家评审的监督作用,重点对项目申请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以及项目验收的完成情况、资金决算、社会效益进行考评。

  第十六条 项目申请实施者应将绩效管理贯穿项目实施始终,过程中加强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自觉接受协会和审计监察部门对项目预算执行、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等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于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效益低下、资产毁损的,视情节轻重,应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等处理措施,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中国古籍保护协会2021年7月20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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