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古籍保护事业高质量发展,规范行业管理,逐步建立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互协调、相互支撑的古籍保护团体标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 号)、GB/T 20004.1-2016《团体标准化 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等文件,中国古籍保护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在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进行活动;
(二)按照开放、透明、公平和协商一致原则,制定满足市场和古籍保护需要的标准,供社会自愿采用;
(三)由中国古籍保护协会代表全体会员单位统一管理并组织制定,作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有效补充。
第三条 协会团体标准编号依次由团体标准代号“T/”、中国古籍保护协会代号“ABPCAC”、团体标准顺序号、短横线分隔符“—”和发布年代号组成。格式如下:

第四条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团体标准采用双编号:
T / ABPCAC XXX—XXXX/ISO XXXXX:XXXX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中国古籍保护协会团体标准咨询和审查由“中国古籍保护协会团体标准研究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团标委”)全面负责,具体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协会团体标准的发展规划,建立、完善本行业团体标准体系;
(二)负责标准制修订项目的选题提出、技术审查、复审等工作,对所审查的团体标准的技术内容和质量负责;
(三)负责标准的宣贯、咨询与实施效果跟踪等技术内容;
第六条团标委下设秘书处作为标准协调机构,在协会秘书处的指导下,负责团体标准制修订过程的立项评审、跟踪检查、监督协调、出版发行、档案管理等日常协调工作。
第七条协会常务理事会承担标准研究决策工作,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正式发布。
第八条 团标委委员由各级各类图书馆、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企业及政府部门、标准研究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团标委委员在标准的技术审查阶段,具有表决权或投票权。
第三章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程序
第一节提案
第九条 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由标准需求者(任何组织和个人)提出申请,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做好标准编制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技术或管理内容成熟,具备实施、推广、应用的条件;
(三)标准牵头起草单位和起草组负责人已落实;
(四)不涉及专利等知识产权纠纷;
(五)经费筹措方案已落实。
第十条 申请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应填写《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1),并提供标准草案稿。
第二节立项
第十一条 团标委秘书处对申报的标准项目组织立项评审。
第十二条 立项评审时需对入选标准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评审。通过立项评审的标准项目,由中国古籍保护协会正式下达标准计划通知,并与牵头起草单位签订合同。
第三节 起草
第十三条 牵头起草单位应当组建起草组,承担团体标准的起草工作,起草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对应的职务),熟悉古籍保护领域业务工作。起草组应当具有专业性和广泛代表性。
第十四条 起草组应当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要求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写编制说明(见附件2)。
第四节 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 牵头起草单位将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提交至团标委秘书处,经过审核后采用信函或者网上公开的形式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30天。(《团体标准征求意见表》,见附件3)。
第十六条 征求意见结束后,起草组应对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处理,形成标准送审稿,含编制说明和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4)及有关附件,报团标委秘书处。
第五节 技术审查
第十七条 团标委负责标准送审稿的技术审查。标准审查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的方式进行。会议审查或函审时,团标委秘书处应提前15天将通知、送审材料等提交参加审查的专家组成员。参与审查人数不少于5人且为单数,起草组成员及其所在单位的专家不能参加表决。
第十八条 会议审查时,原则上协商一致;如需表决,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方可通过。会议审查结束应形成会议纪要,并附参加审查会议的代表名单;函审时,有效回函中必须有四分之三同意方为通过,函审结束应向团标委秘书处反馈《团体标准送审稿函审单》(见附件5),最终形成《团体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见附件6)。
第十九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起草组根据审查结果修改,形成标准报批稿,含编制说明、技术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7)及有关附件,报送团标委秘书处。会议审查或者函审没有通过的,起草组应当对标准送审稿等文件进行修改,并重新提交审查。
第六节 通过和发布
第二十条 团标委秘书处对标准报批稿进行形式审查,由中国古籍保护协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进行标准编号、正式发布,并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示。
第二十一条 中国古籍保护协会负责团体标准的出版、发行、推广应用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协会团体标准制定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由团标委秘书处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存档。
第七节 复审
第二十三条 团体标准实施后,应根据实施效果和行业发展情况,由团标委定期组织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为3年。
第二十四条 复审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复审时一般要有参加过该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或人员参加。函审时应填写《中国古籍保护协会团体标准复审函审意见表》(见附件8),最终形成《中国古籍保护协会团体标准复审结论表》(见附件9)。
第二十五条 协会团体标准复审结果为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
(一)复审结果为继续有效的,由协会发布标准继续有效的公告;继续有效的团体标准编号的顺序号不变,年号后加确认年号(用括弧方式标示)。
(二)复审结果为修订的,列入团体标准修订计划,按照本办法第三章条款执行;修订的团体标准的顺序号不变,年号改为修订后批准发布的年号。
(三)复审结果为废止的,由协会发布废止公告,并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废止的团体标准的编号不再用于其他团体标准的编号。
第四章 团体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中国古籍保护协会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中国古籍保护协会会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可自愿采用。中国古籍保护协会团体标准已经转化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相应的团体标准应予以废止。
第二十七条 中国古籍保护协会根据实际情况,统一组织对团体标准的宣贯和培训工作。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团体标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向中国古籍保护协会进行反馈。
第五章 团体标准经费
第二十九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原则上由标准立项申请单位和参编单位参阅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9〕447号)”自筹解决。
第三十条 团体标准经费的使用应本着合理、合规、节约的原则,应制定经费使用计划,明确经费使用范围和管理方式,专款专用。
第六章 知识产权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团体标准由中国古籍保护协会负责出版和发行等事宜。版权归中国古籍保护协会所有,任何组织、个人未经协会同意,不得印刷、销售。中国古籍保护协会会员单位可通过团标委秘书处获得标准内容。
第三十二条 任何组织、个人依据团体标准开展的检测、认证等活动,需通过中国古籍保护协会批准授权方可使用。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古籍保护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经中国古籍保护协会2023年5月22日二届四次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