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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籍保护协会团体标准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古籍保护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管理,规范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标”)经费使用,确保团标相关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以及《中国古籍保护协会章程》《中国古籍保护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协会团标的制修订相关费用。在执行过程中,本规定应根据协会标准化工作的实际变化情况及时修订完善。

第三条 团标经费是为了保障协会标准化工作可持续发展,用以支付团标工作必要事务费用而设立的专项经费。团标经费筹集不以盈利为目的,按照公开、透明的基本原则进行经费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团标经费按照专款进行管理,经费支出应符合《中国古籍保护协会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五条 根据古籍保护行业需要,团标制修订经费由以下方式筹集:

(一)协会自筹;

(二)标准牵头编制单位或参与单位自筹;

(三)单位或个人赞助;

(四)政府资助等其他来源。

第六条 团标制修订工作依照自愿的原则,综合考虑团标编写的难易程度、内容篇幅、编制周期、参与专家以及附加标准化咨询服务等,由协会与团标牵头编制单位协商确认项目经费数额。具体标准如下:

(一)团标牵头编制单位负责联合参与单位承担每项团标项目的基础经费,原则上一般标准单个单位收取不超过3万元,复杂或特殊标准单个单位收取不超过5万元。具体经费数额以《团体标准项目合作协议》为准。

(二)超出《团体标准项目合作协议》包含的出版费由团标牵头编制单位负责联合参与单位按照实际支出另行支付。

第七条 团标项目批准立项并发布正式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出资单位与协会签订《团体标准项目合作协议》,并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经费支付。

第八条 团标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被终止的,协会将视情况扣除标准项目在终止前发生的费用后,按比例退回。因牵头编制单位与参与单位原因导致项目终止的,费用不予退回。

第三章  经费使用

第九条 协会团标所收经费用于团标制修订工作,使用范围包括:

(一)团标的前期论证及预研;

(二)团标立项的审查、论证和评估;

(三)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资料查找、购买、翻译和跟踪采用;

(四)团标的起草、征求意见、试验验证和技术审查等;

(五)团标审批、发布和公告;

(六)团标文本的印制和出版;

(七)团标的宣传、推广和外文版翻译;

(八)团标复审;

(九)团标相关课题研究;

(十)与团标相关的组织、管理及其他工作。

第十条 团标经费的开支项目包括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印刷(出版)费、宣传推广费及其他费用。各项开支具体如下:

(一)资料费:制修订团标的论证过程中,需要支出的书刊、资料、复印等费用以及购置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国内外先进标准和目录等文本或软件资料等费用;

(二)差旅费:制修订团标过程中,按规定支出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

(三)会议费:制修订团标过程中,为了进行论证、研讨、协调而召开有关会议,按规定支出的会议场地、设备、住宿等费用;

(四)劳务费:包含团标草案在审议过程中支付给专家的费用及按规定支付给团标审核、翻译等相关人员的劳务性费用;

(五)印刷(出版)费:指团标在印刷、出版、发行时所发生的费用,如印刷费、运送费、出版费等;

(六)宣传推广费:为推动团标实施进行宣传推广所发生的费用;

(七)其他费用:与团标工作相关,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协会不以参编费、署名费等方式挂名收费,不以给予标准号为名收取管理费。

第十二条 团标经费纳入协会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超出使用范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古籍保护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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