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中国古籍保护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和使用过程的规范管理,及时、准确、公正地处理标准制修订和使用过程中的申诉投诉事宜,保护各单位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国古籍保护协会章程》《中国古籍保护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对协会团体标准申诉投诉处理程序明确如下:
一、申诉投诉处理的原则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合法性与合理性并存,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申诉投诉处理的程序
(一)申诉人对有关团体标准化工作有异议的,应当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申诉或投诉,可通过电话、邮件等形式。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诉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
2.具体的申诉请求、理由、权益争议事实及相关证据;
3.申诉人盖章(申诉人为组织的,盖单位公章)或签字(申诉人为个人的,由本人签字)。
(二)申诉人提出申诉或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申诉或投诉方;
2.有具体的申诉或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3.属于协会团体标准工作范畴。
(三)下列申诉或投诉不予受理:
1.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2.申诉或投诉事项已被法院作为诉讼证据予以采信的;
3.申诉的内容不属于协会团体标准化工作范畴的;
4.申诉或投诉事实不清,材料不完整且无法核实的;
5.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四)协会秘书处自收到申诉或投诉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明确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五)申诉受理后,协会秘书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诉书副本发送至被申诉人,被申诉人收到申诉书副本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六)需要进行检测或鉴定的,由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协商一致,共同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技术机构承担。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鉴定或者检测费用由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协商一致承担。鉴定、检测时间不计入申诉处理时间。
(七)申诉属于不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的,经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同意,可以采用调解方式予以处理。
(八)被申诉人的违规行为,协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相应行政处理。
(九)协会应当在受理当事人申诉或投诉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协会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申诉事项办结后,承办人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或投诉人。
三、申诉投诉处理的监督管理
协会定期对申诉、投诉事件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流程的开放、公正、高效和透明,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协会秘书处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3号国家图书馆综合楼518室
电话:010-88545451
邮箱:zggbx@nlc.cn
四、附则
本规定由中国古籍保护协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古籍保护协会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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