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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准
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
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

(2013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志愿者注册工作,加强注册志愿者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志愿者(英文名称为Volunteer)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国家、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的人。

  第三条 注册志愿者(China Registered Volunteer)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共青团组织及其授权的志愿者组织注册登记、参加服务活动的志愿者。

  第四条 志愿者精神:奉献、友爱、互助、进步。

  第五条 志愿者标识

  注册志愿者标识(通称"心手标")的整体构图为心的造型,又是英文"Volunteer"的第一个字母"V",红色,图案中央是手的造型,也是鸽子的造型,白色。标志寓意为中国志愿者向社会上所有需要帮助的人们奉献一片爱心,伸出友爱之手,表达"爱心献社会,真情暖人心"和"团结互助、共创和谐"的主题。(图案见附件1)

  第六条 每年3月5日是中国青年志愿者服务日,12月5日是国际志愿者日。

第二章 注册

  第七条 基本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或十六至十八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十四至十八周岁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满十八周岁的在校学生申请注册的,按所在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二)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注册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注册机构

  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街道)以及大中专院校团组织及其授权的志愿者组织为志愿者注册机构。

  第九条 注册程序

  (一)申请人直接到开展志愿者注册工作的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或通过网络、通讯等方式提出申请,填写《志愿者注册登记表》(参考式样见附件2)。

  (二)注册机构对申请人进行审核。

  (三)审核合格,注册机构向申请人颁发注册志愿者证章。注册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为注册志愿者编制本地管理服务号码。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权利 

  (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接受相关的志愿服务培训,获得志愿服务活动真实、必要的信息。

  (三)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五)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权利。

  (七)可申请取消注册志愿者身份。

  第十一条 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团组织、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

  (二)每名注册志愿者根据个人意愿至少选择参加一个志愿服务项目或活动,每年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20小时。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志愿服务任务,传播志愿服务理念。

  (四)自觉维护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

  (五)在志愿者职责范围内,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行为)。

  (七)依法应当承担的其它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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